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11-03 09:55:55 点击数:
1. Ⅰ~Ⅲ级洁净手术室和Ⅰ~Ⅱ级其他洁净用房应当实行空气洁净系统送、回风的动态控制;
2. 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Ⅳ级其他洁净用房可以通过末端为高效或者亚高效过滤器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实行动态控制,并设置工程专职人员负责手术进行中的计算机动态监控;
3. 非洁净区可以利用局部净化设备进行自净(空气净化机);
4. 严禁使用有化学刺激。致癌因素的局部空气净化设备;
5.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当保证密闭,不泄漏;
6. 负压手术室和生产致病性气溶胶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且排风口安装高效过滤器;
7. 排放有致病气溶胶的风口应采用密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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