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2-10-31 08:12:37 点击数:
1. 洁净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洁净厂房内生产工作间火灾危险性,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分类。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下图
3. 甲、乙类生产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多层厂房宜为2000㎡。丙、丁、戊类产生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规定。
4. 洁净室顶棚与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传隔墙或顶棚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7.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
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洁净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 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设置。
8. 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
9.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10. 洁净厂房与洁净区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11. 洁净厂房外墙上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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